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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下,全装修房在楼市中的比例逐渐增高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这种装修方式。但市消保委近日发现,部分楼盘中出现了“精装修房”的概念,一些房产商偷梁换柱,使消费者误把“精装修房”等同于“全装修房”,借此规避自身责任。
消费者陈先生向消保委反映了其被误导购房的经历。陈先生说,房产商在相关房产广告上称所售楼盘系“精装修”,并标注“每平方米1800元精装修标准,打造完美住家”的广告语,而售楼人员在口头介绍时强调该楼盘是“全装修房”。不明就里的陈先生想当然认为“精装修房”就等于“精心装修的全装修房”。但购房时,他们被要求与房产公司签订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《装修施工合同》。其中,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规定“有关房屋样板房、宣传资料、模型、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,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”,而《装修施工合同》也未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、等级、价格等关键事项。陈先生此时才感觉事有蹊跷。待市消保委为其区分清“精装修房”和“全装修房”后,陈先生才发现房产商是以“精装修”冒充“全装修”。
从投诉情况看,也有部分房产商还把“全装修房”当作“精装修房”进行销售,规避自己的售后服务和维修责任。原来,《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》规定,“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,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,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”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部分房产商为日后逃避对装修质量的维修责任,将“全装修房”以销售“精装修房”的名义,要求消费者与指定的装修公司单独订立《装修施工合同》,将维修责任转嫁到装修公司身上。按此销售方式,精装修房出现问题后,属于房屋质量范围的,消费者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;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,消费者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潢公司解决。但实际中往往是两家公司相互扯皮推诿,消费者陷入被“踢皮球”的尴尬。
上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,“精装修房”虽与“全装修房”一字之差,却谬以千里,买全新装修房时必须留意辨别是“全装修”还是“精装修”。较简便易行的办法是看购房时签订几个合同:只有订立单个《全装修房合同》,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“全装修房”字样的商品房,才是全装修房;而有附加如《装修施工合同》的,可能有“精装修”的猫腻。此外,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,还应去房产交易部门查询,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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